被征用的土地可以要回来吗

被征用的土地在特定条件下可以主张返还,但需结合土地性质、征用程序合法性、土地现状及用途变更等因素综合判断,若征用过程中存在未履行法定程序(如未公告、未召开听证会)、未签订补偿协议或补偿款未足额支付等情形,被征用方可通过行政复议、行政诉讼等法律途径主张征用行为无效,进而要求返还土地。若征用行为超出法律授权范围(如非为公共利益需要),或存在滥用职权、以“征用”为名行“征收”之实等情形,被征用方可通过法律途径要求撤销征用决定,恢复土地原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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